本地公司與非香港公司註冊的分別
海外公司若要在香港營運,可選擇成立新的本地附屬公司,或根據《公司條例》第16部將其現有海外實體註冊為非香港公司。本文解釋兩種架構的實際分別。
海外企業拓展至香港業務時,可選擇兩條架構上截然不同的註冊途徑,公司註冊處亦將兩者列為不同類別——本名錄目前收錄的是本地公司登記冊。
選項一:成立本地私人公司
一間全新、獨立於海外母公司成立的香港實體——通常作為海外母公司的附屬公司。須至少有一名自然人董事及一名公司秘書,且唯一董事不可兼任秘書。1若秘書為個人,須為香港居民;若為法人團體,其註冊辦事處或營業地點須設於香港。1本地公司擁有獨立法人身份、獨立的BRN及獨立的申報義務——詳見我們的公司註冊指南。
本地公司亦須識別並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此要求並不適用於下述的另一種架構。1
選項二:註冊為非香港公司
若海外公司希望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而毋須成立獨立法人實體,則須於設立該營業地點起計一個月內,根據《公司條例》第16部註冊為非香港公司。2此架構較接近一般所指的「分行」——香港的業務並非獨立法人實體,海外母公司一般須就其法律責任及義務承擔責任。2
標準申請文件包括NN1表格、公司的組織章程文件、經核證的海外註冊證明書(或同等文件)副本、(如適用)最新公布的帳目,以及用作商業登記的IRBR2表格。2註冊非香港公司亦須於香港委任一名授權代表。2
與本地公司不同,註冊非香港公司毋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2
如何選擇
| 本地公司 | 非香港公司 | |
|---|---|---|
| 法律人格 | 全新,獨立於母公司 | 與海外母公司相同 |
| 法律責任 | 有限(視乎擔保而定) | 延伸至母公司 |
|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 須備存 | 毋須備存2 |
| 常見用途 | 獨立的香港營運業務 | 以現有名稱設立分行/代表處 |
| 註冊基礎 | 公司註冊處,本地登記冊 | 公司註冊處,第16部非香港公司登記冊(NN1表格) |
實際上哪種較常見
大多數希望以香港名義積極營商、聘用員工及簽訂合約的企業,均選擇本地註冊——這亦是包括本名錄在內的公司名錄中,絕大多數記錄均屬本地公司而非註冊非香港公司的原因。若海外集團希望完全沿用其現有公司名稱營運,並接受法律責任會延伸回母公司,第16部註冊是較直接的途徑;若希望設立一間責任有限、獨立管治的香港實體,則本地註冊為標準選擇。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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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註冊處 — 常見問題:有關董事/公司秘書的文件,查閱日期 202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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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6部——非香港公司,查閱日期 2026-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