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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僱主供款:供款比率、供款日與逾期罰則全面睇

2026-09-10

凡在香港僱用一名18至64歲、已受僱滿60日的僱員,僱主即須承擔一項持續不斷的法定責任:為該僱員登記強積金(MPF)計劃,並按時作出供款,直至僱傭關係終止為止。1 這是眾多合規責任中較不起眼的一項,卻同時是最容易出錯的一項——問題往往不在於規則本身複雜,而在於有關入息水平、供款日與罰則結構,通常要到出事之後才被真正正視。本文將逐一拆解僱主的強制性供款究竟是甚麼、如何計算、何時到期、積金局(MPFA)在僱主逾期或欠供時會採取甚麼行動,以及強制性供款與僱主僱員可自行選擇加碼的自願性供款之間的分別。

5%強制性供款比率

強制性供款比率由法例訂明為僱員「有關入息」的5%——而且是雙重計算:僱主供款5%,僱員亦供款5%,兩筆款項各自存入同一個帳戶。1 「有關入息」的定義比基本薪金更廣,包括僱主已支付或須支付給僱員的工資、薪金、假期津貼、費用、佣金、花紅、合約酬金、賞錢及津貼,但不包括《僱傭條例》下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1 換言之,銷售員的佣金與服務員的賞錢,即使嚴格來說不算是「薪金」,同樣要計入5%的供款基礎。

對於按月支薪的僱員而言,計算方法相對直接:以該月的有關入息乘以5%,即為僱主的供款額,再由僱員作出相同比例的供款(從薪金中扣除)。值得留意的是,僱主本身的5%供款責任並不會因僱員入息偏低而獲豁免——這一點在下文的最低有關入息水平部分會再詳細說明。

有關入息的最低及最高水平

5%的比率並非在任何入息水平下都一體適用。積金局為強制性供款訂立了有關入息的最低及最高水平,兩者各有不同的實際作用。

對於按月支薪的僱員,現時的最低有關入息水平為每月 HK$7,100,最高有關入息水平為每月 HK$30,0002 三個入息區間的實際運作如下:

每月有關入息僱主供款僱員供款
低於 $7,100有關入息 × 5%無須供款
$7,100 – $30,000有關入息 × 5%有關入息 × 5%
高於 $30,000上限 $1,500上限 $1,500

當入息低於$7,100的最低水平時,僱員本身無須供款,但僱主的5%供款責任並不因此而獲豁免。2 而當入息高於$30,000的最高水平時,僱主及僱員各自的供款額均劃一封頂於每月 $1,500(僱主$1,500加僱員$1,500,合共$3,000),意味著月薪$60,000的經理與月薪$32,000的僱員,在強積金制度下最終存入的金額其實一樣——一旦入息超越上限,強制性供款便不再與入息成正比。2

至於並非按月支薪的僱員——例如日薪計算的建築工人、按更計薪的餐飲業散工,這類僱傭模式在建造業及餐飲業相當普遍——積金局則採用每日的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現時分別為每日 $280(最低)及每日 $1,000(最高),按實際支薪週期換算(例如以7日為一期,最低為$1,960,最高為$7,000)。2 為散工或以件計薪僱員處理薪酬的僱主,必須正確套用每日水平,而不能直接搬用按月水平的門檻——這正是本站重點追蹤的行業中,包括聘用大量按時或按更計薪員工的建造及工程餐飲行業,常見的供款過多或過少問題來源。

亦值得一提,這些門檻並非一成不變。積金局會定期檢討有關入息的最低及最高水平,目前正就兩項水平進行檢討,有報道指最低水平或上調至$10,500,最高水平或上調至$40,000——若成事,每方每月的供款上限亦會由$1,500提升至$2,000。3 截至本文撰寫時,此項改動尚未正式落實;僱主現階段仍須按現行的$7,100/$30,000水平作出供款,在積金局及政府正式確認並刊憲任何修訂前,不應假設新數字已經生效,宜直接查閱積金局的官方公布為準。

登記與供款日

僱主的首項責任其實早於任何供款計算之前:必須在新聘的合資格僱員受僱首60日內,為其登記加入強積金計劃。1 在執法角度而言,錯過此登記期限與錯過供款屬同等嚴重——僱員從第60日起已經累算享有強制性供款的權利,不論僱主實際上有否為其開立帳戶。

僱員一經登記,按月支薪僱員的經常性供款日為下一個月的第10日4 涵蓋上一個月薪酬的供款款額及供款結算表,必須在該日或之前透過積金易平台(現為強積金行政的強制渠道)交予受託人。若第10日剛好是星期六、公眾假期、烈風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積金易平台暫停運作的日子,供款日便會順延至其後首個並非上述情況的日子。4 規則本身並無寬限期——供款日就是供款日,逾期即屬逾期,並無灰色地帶。

逾期或欠供的後果

錯過第10日在積金局眼中絕非小事,而會觸發一套明確且逐步升級的執法程序。

附加費。 僱主未能於供款日或之前悉數繳付強制性供款,即須自動繳付一筆按拖欠款額5%計算的附加費,而該筆附加費會全數存入受影響僱員本人的強積金帳戶,而非撥給積金局或受託人。5 這項機制的設計原意是彌補僱員因延誤而蒙受的損失,並非一般性質的罰款。

付款通知及民事追討。 積金局會透過積金易平台監察拖欠個案,並向僱主發出正式的付款通知,要求僱主一般須於14日內清繳拖欠款項。5 若僱主仍未清繳,積金局可(並確實會)代表受影響僱員向法院提出民事索償,追討拖欠的供款及附加費。5

刑事責任。 除民事追討外,故意不繳付強制性供款本身屬刑事罪行,並非單純的合規疏忽。僱主若已從僱員薪金中扣除其5%供款卻不予繳付,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HK$450,000 及監禁4年5 僱主若未曾扣除僱員供款而拒繳,或完全未有為合資格僱員登記加入計劃,最高可被罰款 HK$350,000 及監禁3年5 這些屬最高刑罰,一般適用於較嚴重及蓄意的個案,但足以說明強積金違規在積金局眼中,與其他嚴重的法定違規行為屬同一執法層級,絕非低風險的文書問題。

更嚴厲的附加費制度即將推行。 政府及積金局正建議推行兩級附加費機制:僱主若在原定供款日起計120日內,仍未清繳拖欠款項及首級的5%附加費,即須額外繳付相等於拖欠款額10%的第二級附加費。6 此項建議現正處於立法程序階段,尚未正式生效,但已清楚顯示執法方向——長期拖欠供款的代價,只會愈趨高昂,而非相反。

強制性供款與自願性供款的分別

5%對5%的強制性供款只是法定下限,並非強積金帳戶可存入款額的上限。任何人均可額外增加供款,而強制性與自願性兩個層次之間的分別,對設計僱員福利的僱主,以及規劃退休儲蓄的僱員,同樣重要。

**強制性供款(MC)**即上文所述以有關入息5%計算的款額。此項供款屬強制性質,在同一入息區間內的所有計劃成員均按相同方式計算,而且——這一點非常關鍵——會鎖定於帳戶內,直至成員年滿65歲,或符合有限的法定提早提取條件(包括永久離開香港、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患末期疾病,或死亡等)為止。1 僱主或僱員均不能單純因為想提早使用資金,而提早取回強制性供款。

**自願性供款(VC)**則相反,是指任何超出強制性最低要求而額外存入計劃的款項,僱主可自由選擇將其納入僱員福利方案——一個常見做法是僱主自願性供款隨僱員年資遞增,在劃一的5%強制性供款之上再作補充。一般的僱主或僱員自願性供款,通常受個別計劃自訂的歸屬及提取規則約束,靈活性往往遠高於強制性供款的鎖定安排;部分計劃甚至允許隨時提取自願性供款部分,而不必等到退休。

**特別自願性供款(SVC)**則更進一步:由成員直接向其自選的受託人作出供款,完全獨立於僱傭關係之外,一般享有各類強積金相關供款中最具彈性的提取條款——性質上更接近個人投資帳戶,而非鎖定式退休基金。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TVC)**則是專為提供稅務優惠而設立的獨立類別:以此方式作出的供款,可於薪俸稅下按法定年度上限扣除(與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供款合併計算),但相應地,此類供款會按強制性供款相同的條款鎖定,不設提早提取。

對僱主而言,實際的重點在於:只有5%對5%的強制性供款層次屬法定強制要求,須按上述入息門檻計算,並受上一節所述的附加費及刑事罰則制度約束。任何自願性質的供款均屬設計選擇,並非合規責任——正因如此,在假設某筆供款受強制性規則規管或獲豁免之前,先弄清楚它究竟屬於哪一個類別,才是穩妥的做法。

為何這不只是薪酬部門的事

強積金合規並非純粹的人力資源事務——它同樣會在盡職審查、公司秘書服務,以及企業本身的架構設計中出現。本站目錄中屬於會計及公司秘書服務類別的公司,經常在提供薪酬管理或公司秘書服務的過程中,一併處理強積金登記及供款行政事務,與我們在如何選擇香港公司秘書一文中提及的法定申報工作相輔相成。如果企業已將年度申報及法定申報外判予同一服務商,將強積金供款行政一併交託給對方,是相當自然的延伸,而非需要另行建立的獨立系統。

同時值得留意的是,強積金只是新僱主在成立及聘用員工時須同時處理的其中一項合規事項——與商業登記、僱員補償保險,以及一旦聘有員工便隨之而來的稅務局申報責任並列。這些事項個別而言均不算複雜,但當中任何一項被忽略(強積金亦不例外),帶來的都是實質的財務甚至刑事風險,而非僅僅一封警告信。

從第一日起就做對

對新晉僱主而言,實際流程大致如下:核對每一名已滿60日受僱期的僱員,在登記期限屆滿前為其登記加入強積金計劃,按每名僱員實際支薪方式(按月或按日)套用正確的有關入息區間計算供款,並確保每月的供款款額及結算表,透過積金易平台在下月10日或之前送達受託人,月月如是,不容有失。一旦入息門檻清楚,規則本身其實並不複雜——真正容易出問題的,往往是把強積金當作薪酬流程中的次要細節,而忽略了它其實是一項附帶真實附加費及刑事風險的經常性法定期限。

Citations

  1. 積金局——強制性供款:僱員, accessed 2026-09-10

  2. 積金局——強制性供款:僱員(有關入息水平及供款表), accessed 2026-09-10

  3. 積金局——主席隨筆:以額外供款進一步加強退休保障, accessed 2026-09-10

  4. 積金局——避免附加費的貼士, accessed 2026-09-10

  5. 積金局——執法措施及罰則, accessed 2026-09-10

  6. 積金局——主席隨筆:兩級附加費機制帶來更全面的保障, accessed 2026-09-10